2017年3月,复旦可持续创新和增长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专家、全国政协委员李兰老师向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递交了《设立儿童保障第一责任人,切实杜绝儿童乞讨行为》的提案。从儿童尊严出发,呼吁社会建立“儿童乞讨零容忍”的理念。
两会提案
提案全文
提案(提案号:W01140),建议提交公安部、民政部、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宣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设立儿童保障第一责任人,切实杜绝儿童乞讨行为
李兰(民建)
尊严是“面子”的最基本体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而儿童的尊严更是我们社会面子的起点。当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时,儿童尊严是中国作为大国形象的一张名片,孩子的未来关乎我们社会每个人的尊严,更关乎中国的大国形象。“少年强,则中国强”,他们是中国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社会,街头乞讨儿童尤其值得关注。一个具有高度文明的大国,绝不会允许儿童乞讨现象的存在。中国要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大国,要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展现中华文明大国的形象和态度,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乞讨儿童”现象亟待解决。
根据《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量近年来逐年下降,2013年为18.4万人次,2014年为17万人次,2015年降低到4.7万人次。同时,流浪乞讨儿童的数量在政府专项整治活动中也逐步减少,然而在全国各地还时不时能看到这种现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已经成为中高等收入国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走上了现代化道路,并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高速铁路网,上海内环住房销售均价甚至达到了8.7万/平方米,论经济能力,我们应完全有能力杜绝这样的现象,然而儿童乞讨依然存在,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究其原因,主要有:
1、相关法律需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多头管理,责任界定不够明确。社会对儿童乞讨的零容忍在法律层面上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版)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刑法》(2015年修订版)第二百六十二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等都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乞讨儿童的处理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儿童的社会福利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等多方面,乞讨儿童问题的解决则需要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多个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未能对相关责任进行明确界定,而在具体执法中各级政府也未能明确指定有协调能力的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导致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相互推诿、互不协调的现象。
2、社会理念缺乏。总体上,社会尚未形成“儿童乞讨零容忍”的理念。民众可能注意到儿童乞讨背后的原因(拐卖、赚钱、卖艺等),但或因觉得无力解决,或完全忽视而抱有事不关己的态度。民众还未意识到,儿童乞讨现象的存在是整个中国社会的耻辱。社会应就“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绝不允许儿童上街乞讨”这一理念达成共识。从更深层次的范围来说,社会对于未成年儿童的权益及其保护在理念上也还相当缺乏。
3、缺失实时信息。由于乞讨儿童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执法机构难以获取实时信息。这可能导致相关部门难以及时调动资源,来解决乞讨儿童的问题。实时数据和统计信息等的缺失增加了执法难度,不利于乞讨儿童现象的解决。
为此,建议:
1、对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进一步完善,对相关责任给出更为明确的界定。在解决乞讨儿童问题的执法过程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需要进行跨部门、跨区域的协作,建议在国家、省、市、县、乡各级政府中,成立“尊严儿童”工作小组,明确其责任,并任命一位具有相应权力和能力的责任人进行统筹协调,专职负责儿童福利与保护。专职的工作小组应能整合各个部门的资源和优势,并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三条 “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出发,同时调动民间资源,一起来杜绝乞讨儿童现象。或者在各级各地公安、城管、民政、教育等机构设立分管领导,将“尊严儿童”纳入基本工作内容,并设立相应评价机制督办,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尊严儿童”工作纳入督查范围,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2、理念宣传。通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宣部,向全社会宣传“零童乞”的理念;通过教育部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零童乞”的理念。要让每位公民认识到,童乞现象是社会的耻辱,更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提倡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力所能及地关注这个儿童群体,还他们以尊严,保住中华文明的面子。
3、搭建全国联网的地理信息系统(包括网站和手机端APP),每位公民可以实时上传乞讨儿童信息(包括时间、地点、照片、视频,详情描述),所有信息都会在中国地图上实时清楚展现,整合成“尊严儿童”中国地理分布地图,从而形成全民监督的体系,支持各地各级公安部门、城管、民政局、公益组织等救助机构,实时掌握信息,及时解决乞讨儿童的具体问题。 该体系将支持提供辖区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功能,并做到信息公开透明。